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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新规后,已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后离婚时彩礼应当如何退还
www.az.mianyangpeace.gov.cn 】 【 2024-04-03 21:39:41 】 【 来源:安州长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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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实施,这一举措旨在遏制过度消费和不良风气,重塑现代婚嫁观念。同时,新规对彩礼认定、彩礼返还情形等作出了明确具体规定,将对实施后的涉彩礼婚约纠纷、离婚纠纷案件的审理带来新的变化影响,也将对当事人的权益产生实质性深远影响。近日,绵阳市安州区法院桑枣法庭依据新的彩礼规定,妥善化解一起离婚涉彩礼纠纷案件。

  

  周某(女方)与杨某(男方)于2021年经媒人介绍认识,双方对彼此均有好感,遂在各自父母的操办下商量筹备结婚事宜。根据双方父母的协商,男方一次性给付女方60000元现金作为结婚彩礼,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再向女方支付10000元现金作为结婚彩礼。男方按照约定给付女方彩礼后双方于2021年12月在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并于2022年1月按照农村习俗举办了结婚酒席,在办酒席前男方还为女方花费16000元购买“三金”戒指、耳环、项链。现双方均以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男方认为,女方属于以结婚为手段骗取彩礼的情形,而且双方结婚时间短、没有履行“夫妻之实”。离婚时,女方应当返还男方所支付的所有彩礼钱和三金。

  

  双方家庭因彩礼返还的问题争执不下,各执一词。案件承办法官任杰详细了解了纠纷经过认为,周某与杨某均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且双方在结婚后经过短暂生活就各奔东西,双方间的积怨深沉已然不可化解,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挽回,符合离婚的法定情形。但对于彩礼是否应当返还以及返还多少的问题,若按照以前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周某与杨某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有共同生活经历,也不存在因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杨某生活困难的情形,对周某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一般是不应支持的。

  

  但根据新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的规定,杨某与周某虽有共同生活经历,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未有过“夫妻之实”,遂结合给付彩礼数额、共同生活时间、双方过错、当地习俗等事实,平衡双方利益后给出彩礼返还的方案,最终通过多次释法明理,耐心调解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周某与杨某离婚;周某在签订协议当日向杨某返还彩礼20000元及“三金”戒指、耳环、项链。

  

  最终双方在法庭见证下当场履行协议,从此双方“一别两宽,各生欢喜,天涯陌路,后会无期”。

  

  法官寄语

  

  彩礼来源于我国古代婚姻习俗中的“六礼”,蕴含着两个家庭对“宜其室家”的良好祝愿。但彩礼的给付一定要量力而行,适可而止,切勿盲目攀比,沉重的彩礼既给给付彩礼一方背上沉重经济负担,也给婚姻稳定埋下纠纷隐患。同时,在婚姻中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互帮互助,才是婚姻幸福的保证。真正做到“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


编辑:李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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