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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试驾”,真“刑”!
www.az.mianyangpeace.gov.cn 】 【 2024-11-22 17:20:31 】 【 来源:绵阳长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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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7月4日上午,被告人王某到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某电动车经营商行以试车为由,趁店员郭某不备,将一辆黑色“玉骑铃”牌二手二轮电动车骑走,一路至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茂县老家。

  

  据了解,试驾前王某加了郭某微信并保持联络,试驾时,郭某放松警惕,将车钥匙给了王某,让王某有了可乘之机,郭某多次向王某索要无果,这才报案。

  

  2024年7月12日,公安机关在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茂县将被告人王某抓获归案,查获被盗电瓶车。经鉴定,被盗电瓶车价值1433元,已发还给被害人郭某。

  

  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王某系累犯,自愿认罪认罚,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官提醒试驾在买卖车辆时极为常见,但试驾者非法开走车辆欲将其占为己有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相关规定。试驾者切勿为一时之利,抱侥幸心理,抢夺、偷盗车辆,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汽车销售员在安排试驾后,不能掉以轻心,要将车钥匙拔出带走、将驱动汽车的按键关闭或陪同试驾,避免汽车被别有用心之人开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编辑:李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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