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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正义就在身边(案例十一)
www.az.mianyangpeace.gov.cn 】 【 2023-06-28 15:08:03 】 【 来源:安州长安网

  明知他人醉酒仍借车、无证非法采砂、假冒“员工”进行虚假诉讼、护田猎“兽”可能触刑……,这些发生在你我身边的真实案例,每一个“小案件”,都关乎着人民群众的“大民生”。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宣传警示和教育引导作用,安州区检察院特推出“小案件、大民生”系列法治宣传案例第二期,通过检察官解读案例、以案说法,努力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明知他人醉酒仍借车,二人双双获刑

  

  基本案情

  

  某日,高某与杨某一起吃晚饭时都有饮酒,饭后杨某以自己酒量好,驾车更安全为由,要求高某将自己的摩托车交其驾驶,高某同意。杨某便驾驶高某的摩托车并搭乘高某回家,途中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杨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0mg/100ml,属醉酒驾驶。高某明知他人醉酒仍将自己的机动车交其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同年12月,区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对杨某、高某提起公诉,法院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杨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高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拘役,并处罚金。而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属于饮酒驾驶机动车,也将面临暂扣驾驶证、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的是共同犯罪。明知他人实施犯罪而提供帮助行为的,构成共犯。本案中,高某明知杨某醉酒,而将自己的机动车交其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切勿心存侥幸,触碰法律红线。危险驾驶罪是有共同犯罪的,不要向醉酒的人员出借车辆,不论是明示同意或默示同意,也不要向驾驶员强行劝酒或指派、胁迫醉酒的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否则都将会承担法律责任。


编辑:李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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