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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掘古墓葬,五名“摸金校尉”领刑
www.az.mianyangpeace.gov.cn 】 【 2024-07-19 18:58:59 】 【 来源:安州长安网

  近日,绵阳市安州区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掘古墓葬案,被告人不服判决结果提起上诉,经上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姚某、李某林、林某、严某、周某军共谋盗掘古墓葬,五人先后在德阳市罗江区、绵阳市安州区、绵阳市涪城区选取墓葬并进行盗掘。具体事实如下:2023年7月下旬林某、姚某、李某林、严某在德阳市罗江区某某镇山林中新盗掘墓葬一座。2023年7月30日林某、姚某、李某林、严某在绵阳市安州区某某镇山林中新盗掘墓葬一座。2023年8月1日至3日林某、姚某、李某林、周某军在绵阳市涪城区某某镇山林中新盗掘墓葬一座。

  

  经鉴定评估,新盗掘的墓葬分别系清代、明代古墓葬,均有一定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被告人的盗掘行为对所盗掘古墓葬的墓本体造成了比较严重的破坏。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李某林、林某、严某、周某军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姚某、李某林、林某、严某、周某军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军有犯罪前科,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姚某、李某林、林某、严某、周某军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针对盗掘已被盗过的盗掘行为,公诉机关未对其予以指控,针对新盗掘古墓葬行为,因盗掘古墓葬罪属行为犯,被告人只要实施了盗掘行为即为犯罪既遂,不以挖到墓室和窃得文物为犯罪的既遂要件,结合被告人对新盗掘古墓葬的辨认结果及《鉴定评估报告》作出的评估结论,其盗掘行为对古墓本体造成严重破坏,应系犯罪既遂。被告人李某林为盗掘古墓葬购买了盗掘工具、手机安装了“某某地图软件”、出资购买《某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盗掘古墓葬均实施了踩点、挖掘行为,且被告人李某林对其盗掘行为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其接受多次讯问的供述内容始终保持稳定、一致,与其余四被告供述内容相印证。被告人林某、李某林、严某共同商议盗掘古墓葬赚钱,期间被告人姚某、周某军积极参与,各被告人未进行犯罪分工,实施共同犯罪时,互相配合、相互协作,对形成共同犯罪结果的作用与所处地位相当,故本案不应区分主从犯。

  

  判决结果

  

  被告人姚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李某林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林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严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处周某军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李某林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判决现已生效。

  

  审理社会效果

  

  该案盗掘的次数让本案量刑提档,但结合其社会危害性及被盗掘古墓葬的价值鉴定,以及部分古墓葬在此之前对已被破坏,综合本案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社会危害性,本案对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该案件表明人民法院在打击文物犯罪、保护历史文化方面发挥了审判职能。盗掘古墓葬罪不仅是对文物财产的破坏,更是对文化传承的破坏,具有严重的社会影响。通过审理和判决此类案件,可以严厉打击文物犯罪,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维护国家的历史文化安全。综上所述,盗掘古墓葬罪的审理不仅是对犯罪行为的法律制裁,更是对文化传承和社会责任的体现。人民法院将继续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提供更加坚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  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苏小鸿)


编辑:李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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