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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安州法院:活用保全置换助企纾困,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www.az.mianyangpeace.gov.cn 】 【 2024-06-05 16:20:01 】 【 来源:安州长安网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为了确保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会积极申请诉讼保全,但在涉企民商事案件中,企业的经营活动可能因保全措施影响出现经营困境,人民法院如何兼顾申请人的保全目的和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2022年12月,被告四川某建材公司因承建某商住楼工程在原告绵阳安州某建材公司购买“预拌商品混凝土”,为保证四川某建材公司履行付款义务,开发商绵阳某建材公司作为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因被告四川某建材公司未及时付款,原告绵阳安州某建材公司将被告四川某建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绵阳某建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欠款及相应的利息等。案件受理后,原告向法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保全三被告的相应财产,安州区法院经依法审查后,对原告的保全申请予以准许,并对被告名下相应银行账户采取保全措施,其中被告绵阳某建材公司名下2个账号共被保全约人民币150万元。

  

  保全措施实施以后,被告绵阳某建材公司向法院反映其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现项目正在开发,法院对其银行账户采取保全导致无法按时支付工程款、民工工资、购买建设材料等,已经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申请法院变更保全措施,并提供3套房屋进行置换担保。该案事关当事人双方利益和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收到申请后,承办法官十分重视,立即对绵阳某建材公司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其提供的担保房产的真实性,分析具体案情,在找到双方的利益平衡点后,初步确定了以变更财产保全为主要方向,为保证原告绵阳安州某建材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全力减小保全措施对被告绵阳某建材公司的不利影响来开展工作。但在沟通协调中,原告绵阳安州某建材公司以房产不易变现,保全银行账户更有利于执行为由拒不同意置换担保,案件一时陷于僵局。

  

  承办法官积极和原告绵阳安州某建材公司沟通,向其释明在被告提供的房屋已经取得预售许可,且无查封、抵押等权利受限情况,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被保全人有多项财产可供保全的,应当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本案保全标的物并非争议标的,为保障被告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减轻保全措施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的影响。经承办法官释明后,原告绵阳安州某建材公司对法院兼顾保全目的,依法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变更保全标的物表示理解,并最终同意置换保全。安州区法院依法变更了保全措施,将被告绵阳某建材公司提供的房屋查封后,解除了对其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安州区法院因案施策,灵活运用保全财产置换措施,以“如我在诉”的办案理念,坚持保全“规范及时、应保尽保”,兼顾“合理适度、该保才保”,审慎运用保全措施,既依法保障原告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兼顾企业的发展利益,最大限度降低保全措施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缓解企业发展压力。下一步,安州区法院将持续贯彻“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助企纾困解难,助力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为加快建设全省经济生态强区,助力安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服务保障。


编辑:李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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