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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义务尽到位,非法定继承人得到遗产
www.az.mianyangpeace.gov.cn 】 【 2022-04-30 15:37:52 】 【 来源:安州长安网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很多老年人口袋里有了积蓄,开始追求晚年生活的质量及精神世界的慰藉。对一些缺乏亲人照料的老人来说,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就成了度过幸福晚年的上佳之选。4月22日,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涉及遗赠扶养协议的继承纠纷,确认原告对被继承人尽到了全部扶养义务,由原告取得被继承人留下房产的所有权。该案的成功调解体现了社会敬老爱老、互帮互助的良好风尚,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案件介绍


  被继承人卿某系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前进社区居民,生前系孤人。2021年2月24日,卿某与原告邹某及原告之夫胡某自愿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该协议约定,卿某一直随原告及其夫共同生活,由原告及其夫照顾其生活起居,原告及其夫自愿继续承担卿某的食、住、行、生、养、死、葬的职责,在认真履行上述约定义务的基础上,卿某决定在其去世后,将位于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大北街西侧(海珂.花郡)房产一套遗赠给原告之夫胡某个人单独所有。后原告及其夫对卿某履行了扶养义务。2022年2月2日,原告之夫胡某去世,卿某随原告生活。2022年2月15日,卿某因病去世,原告独自履行了对卿某安葬的义务。2022年4月1日,原告为继承卿某遗产,将卿某的遗产管理人绵阳市安州区民政局诉至法院。


  本案中,因受遗赠人胡某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原《遗赠扶养协议》中约定的遗赠不再发生法律效力,遗赠部分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又因卿某无继承人,绵阳市安州区民政局依法成为卿某的遗产管理人。本案承办法官在厘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在确认原告邹某认真履行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的扶养义务,在其夫胡某去世后,仍继续照顾卿某,并在卿某去世后将其安葬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就卿某所留房产的继承问题达成一致,由原告取得被继承人留下房产的所有权。


  近年来,人口老龄化已经成为我国一个极为严峻的社会问题,伴随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家庭趋于小型化,加之城市生活节奏的加快,年轻子女陪伴父母的时间变少,使得我国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逐步弱化。生活中,不少孤寡老人常常由侄子(女)、外甥(女)等旁系晚辈甚至是无血缘关系的其他人或者组织进行赡养的。遗赠扶养协议不仅能激励扶养人赡养孤寡老人的积极性,破除扶养人领取孤寡老人遗产的难题,而且能有效保障遗赠人和扶养人合法权益,弘扬敬老爱老的良好社会风气。本案中,虽然因受遗赠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遗赠扶养协议》中约定的遗赠未发生法律效力,但扶养人照顾老人生活起居,认真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得到了法院和遗产管理人的认可,最终由扶养人取得了遗产继承权。希望通过本案提供给老人们多一个选择,让他们能够真正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


  延伸普法


  1、什么是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受扶养人(即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关于扶养人承担受扶养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受扶养人将自己的财产于死后赠与扶养人的协议。


  2、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58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3、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注意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公民在签订和适用遗赠扶养协议的过程中,要重点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①遗赠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一定的可遗赠的财产并需要他人扶养的自然人。


  ②扶养人必须是遗赠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组织,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履行扶养义务。


  ③遗赠扶养协议为双方法律行为,须有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


  ④遗赠扶养协议为诺成法律行为,自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时起即发生效力。


  ⑤为避免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必要的争议,遗赠扶养协议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


  ⑥遗赠扶养协议为双务有偿法律行为,扶养人需对遗赠人承担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也有将自己的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义务。


  ⑦遗赠扶养协议具有效力优先性,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遗嘱继承并存时,则应当优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立案庭陈婷)


  


编辑:李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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